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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讨薪欲跳楼,工会维的哪门权?

 

 

 

 

多年来,在全国各地,时不时发生一些底层工人(包括本地或外来民工)讨薪欲跳楼轻生的事件。他们或孤身一人、或三五成群,一般是爬上城市的某一醒目的高端位置,比如天桥、高楼、电线杆、升降机等等,以欲轻生的极端方式向老板工头讨要打工血汗钱。他们情绪激昂,悲愤不已,百分之百地都会引来众多群众驻足围观。

 

如此投诉无门、万般绝望的举动,实在让人们痛心不已,而一些政府的有关部门却常常冷漠地把这称之为“恶性”事件。当然,只要定为恶性事件,政府部门处理起来就好办多了。要么以“违反社会治安,造成交通堵塞”为由,予以罚款和行政拘留,要么以“蓄意破坏社会稳定,煽动社会不满”而给予更严厉的处罚,比如拘押甚至徒刑。

 

但这样的惩处依然不能遏止各地工人们讨薪事件的频频发生。人逼急了,必以死相争。一个人生命连都不在乎了,还怕什么处罚?一般看来,工人们采取这种极端方式,决不是吃饭没事干而突发奇想、登高远眺,也决不愿意把生命当儿戏,作一次高空特技表演。贫困挣扎的工人们,难道还有闲情逸致想一鸣惊人、出人头地吗?

 

处于绝望之中的民工们多么希望社会各方力量的帮助啊。我们常常看到众多的消防人员、交警和社会民众伸出他们的援助之手,想方设法挽救命垂一线的工人们。然而,我们怎么也看不到作为“咱们贴心人”的工会组织中有谁站出来为讨薪工人说话、为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。工会领导面对这类事件,永远是袖手旁观、视而不见、装聋作哑的。怪不得多年来人们把工会几乎忘掉了,人们对工会的职能和性质也渐渐遗忘了。

 

读一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就知道,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说:“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。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,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”

 

而第六条中又说: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。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,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”本条还说:“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,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关心职工的生活,帮助职工解决困难,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。”

 

另外,在《中国工会章程》中也说:“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: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。”这与〈《工会法》的提法是完全一致的。说明工会主要是一个为工人维权的组织。而不是只做那些鸡毛蒜皮的事情。

 

从以上字面来看,工会法与工会章程表达的内容是完全正确清楚的,问题是谁来重视它呢?如果我们的工会组织真正地心系工人,积极为工人的正当利益说话、努力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利,那么,各地的工人还会那样频繁地、绝望地爬高寻死吗?

 

2003年秋天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重庆考察途中,遇到农妇熊德明,危急之中的她不失时机地向温总理提出自己丈夫在外打工,工钱一直要不回来,温总理立即给有关部门指示,很快得到了落实。总理为民工讨工钱一时成为新闻。总理为工人讨薪,说明讨薪权益是正当合法的,工会又怎能视而不见、袖手旁观呢?

   

几十年来,我们的工会似乎就做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。比如组织大家看电影、带领登山旅游,劝解夫妻吵架、管理计划生育、举办球赛象棋赛、分发大米食油水果等等。真是捡了芝麻,却丢了西瓜。

 

种种事实表明,工会本身的主要职能在逐步削减或彻底退化。在人们心目中,工会组织似乎已经成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。反而是:工会不断增强的功能则是协助权力来对付工人们。这样一来,本来就求助无望的工人们便更加无望了,于是,工人们跳楼寻死事件便在各地频频发生。

 

   面对民工们的跳楼事件,我们的工会如此“冷血”为什么?这样的工会组织存在的意义是什么?面对民工讨薪不得而跳楼寻死的事实,工会的“冷血”难道不比“恶意”更可怕吗?工会维的是哪门子权?

 

(2008年3月12日,写于广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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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8-03-12 01:30